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桂水建设〔2023〕4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时间:2023-02-20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和《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办水总函〔2023〕38号),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标准由现行费率统一调整为2.5%,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通知印发前,在建项目、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不作调整,已经完成招标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2.5%费率调整。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照《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