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2-2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各盟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合理确定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参照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14〕429号),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特点,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试行)》,现予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本概(估)算编制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
本概(估)算编制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造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造价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